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实务中容易发生混淆,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由于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我国在1982年施行《经济合同法》时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承揽合同加以规定。
目前现行的《民法典》中就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形式、合同效力、管辖法院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法律规定,本文从合同定义、合同客体等方面浅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合同定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共同点: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均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
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是合同中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比较大而复杂的建筑。
除了合同客体为工程外其余符合承揽性质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主要是指加工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形式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形式。
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意义:
主体要求不同:
承揽合同的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双方的主体要求不做特殊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一般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合同形式不同:
《民法典》并未对承揽合同的合同形式进行规定,因此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管辖法院不同:
承揽合同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合同无效情形不同:
承揽合同的无效情形,受民法典总则编规范,即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除民法典总则编规范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也有特殊规定,即: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救济途径不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即若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则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权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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