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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属于我国特有的婚俗文化,是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聘礼,根据地区不同,既有赠与一万一、六万六或六十六万的现金形式,也有婆家给新媳妇购买“三金”、“披金带银”的实物形式。在村子里时有发生这样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并举办了结婚典礼,但却未领取结婚证。典礼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志不同道不合,那么分手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照上述法条,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不过,如果双方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已经育有子女,那么彩礼返还的金额将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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