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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优先债权”仅指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无首封或未查封的债权,“首封债权”仅指普通债权进行的首封。

ROUND ONE

实体:清偿顺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债务无法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形下,各债权的清偿顺序可以简单总结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普通债权。

首封的普通债权,实质法律地位依然是普通债权,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明文规定首封的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首封的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顺序相同,在优先债权之后。

优先债权KO.首封债权

ROUND TWO

程序:处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查封财产应当由首封法院进行处分,如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而首封法院自首封之日起60日内未进入拍卖、变卖程序,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首封债权KO.优先债权

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甲公司获得胜诉判决,该判决书中判令甲公司对乙公司A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甲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甲公司认为己方已享有优先权,便未向执行法院提出查封申请,A房产被乙公司其他债权人查封,甲公司错失了首封的机会。由于案件移送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该执行案件推进缓慢,甲公司原本可以快速实现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

睿安建议

执行程序中,优先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享有法定的优先性,是普通债权无法比拟的,但处分权是由首封法院享有,首封的地位仍不容小觑。执行中即便享有优先权,也应尽量实现首封,从而保证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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