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期待去入职一家新公司,后续却因某些原因准备离职的时候才仔细查看了在人事那签的各种文件。不看不知道,一看好多“霸王条款”,这不是明显侵犯我的权益嘛,不行,我要去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了劳动仲裁就一定能胜诉,判公司赔偿吗?不着急,我们先看看下面几条“霸王条款”:
(一)“甲方将依据国家及*市办理户口的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在*市的落户手续……,乙方保证在甲方的服务年限不低于五年,否则需赔偿甲方违约金*万元。”
之前一个朋友问我,公司这样约定是否属于无效,如果做到一半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必须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才能离职吗?其实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在向劳动者提供诸如解决某地落户指标、给车给房等等特殊待遇的同时设定了服务期以及相对应的违约金、赔偿金条款。这些条款如何认定,真的都属于无效吗?其实不然,虽然《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但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一概认定专项技术培训之外的服务期约定无效,不仅会造成与此相关联的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而且会导致劳动者需要承担全额返还特殊待遇的后果,反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
所以,如果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了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相对等的特殊待遇的情况下,约定的服务期并不必然无效。劳动者提前离职应当参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据此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同意服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
一旦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是不是公司就有完全的单方调任权,劳动者只能服从?其实法律规定公司是有合法用工自主权的,但如何区别合法用工自主权与单方擅自调岗?首先,看调岗之前是否跟劳动者进行过协商;其次,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是否相当;调岗是否是为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在岗位调动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法情形。如果在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拒绝去新的岗位任职的情形下,给劳动者发《书面警告》、《停止处分》等,即使后续解除合同后,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我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很多劳动者认为这句话属于霸王条款,根本无效。因此,虽然在《离职表》中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上看到了这句话,但还是签了字。然后又以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真的可以这样操作吗?经检索大量案例,法院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签字,表明其对该表述内容的认可,对其具有约束力。现其主张内容显失公平且签署存在重大误解,法院不予支持。
睿安建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签订的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当然无效,首先,应该看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扣押员工财物或者是身份证件、让员工写放弃社保声明等,虽属双方明知且认可,但上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便有约定也无效。其次,如果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的,比如文章所列的条款,看似“霸王条款”,实则也属于双方合意达成的约定,法院一般不做调整。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签署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慎重签字。一旦签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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