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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章·总体情况分析

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占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共3800件,约占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总案件量的0.5%。(全国民商事案件量791171件)

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案件数量分析

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800件案件中,包括一审案件111件、二审案件3393件、再审案件71件其他案件类型225件,辖区内案件数量最多的是丛台区,共694件,占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案件量的18.26%;其次分别为武安市293件、邯山区277件、复兴区182件等。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区域案件量分布(不含中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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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丛台、武安、邯山地区的案件系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要案件来源地,占到邯郸市中院总案件量的33.26%;而肥乡地区的案件发生量较小,仅为47件。

另外,辖区内各地的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比例亦可反映出该地区的案件类型,其中磁县的再审案件比例最高,武安的二审案件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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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值分析

根据3800份裁判文书体现的争议标的额,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平均案值最高的是丛台区,这与各地区经济总量有直接关系。另外,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个案件最大标的额达到约7000万,系来源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丁梅、付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初143号)。

四、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分析

除其他合同类纠纷(1992件)外,案件数量较多的分别为侵权责任纠纷(567件),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349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271件),物权纠纷(214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62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137件),人格权纠纷(99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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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及裁判类型分析

通过对3800份谈判文书分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审案件111件,二审案件3393件,再审审查案件66件审理案件5件,其他程序审查案件225件。其中一审程序111件中,99份为判决书,12份为裁定书;二审程序3393件中,2272份为判决书,1121份为裁定书;再审审理案件5件为判决书,再审审查案件66件为裁定书。由此可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结构仍以二审审查审理与再审申请的程序性审查为主。

六、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分析

对发起二审或者申请再审一方而言,程序的发动坑你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不同的结果对发起程序的一方但是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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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3464件案件中,上诉得到支持或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为1690件,成功率为48.79%;其中上诉得到支持案件1687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49.72%;再审申请成功案件3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4.23%。相较而言,二审程序的成功率高于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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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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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3800份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提取,我们发现,如果将发起程序的一方作为攻方,相对方作为守方,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117件,占全部案件的29.39%;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1255件,占全部案件的33.03%;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有989件,占全部案件的26.03%;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439件,占全部案件的11.55%。

第二篇章·二审详细数据分析

一、二审案源地域分布

根据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3393件二审案件裁判文书分析得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二审案件数量最多的是丛台区,686件,占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总量的20.21%;其次分别为武安市291件、邯山区270件、涉县181件、复兴区180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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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二审案件的来源分布

二、二审案由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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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为合同、债权纠纷(1912件),案件数量较多的为侵权责任纠纷(560件)、劳动、人事争议(231件)以及物权纠纷(207件)。

三、二审裁判类型及结果分析

3393件二审裁判文书中,有2272份判决书,1121份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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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对二审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其中裁定撤回上诉及按撤回上诉处理323份;撤销原判,准予撤回起诉 42份;驳回上诉2090 份;撤销一审,指令审理40份;撤销一审,发回重审421份;部分改判案件49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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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审律师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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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1069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31%;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1107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32.62%;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有851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25.08%;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366件,占全部二审案件的10.79%。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发起程序的当事人重视程度较高,聘请律师进行代理的案件占到了全部二审案件的三分之一。

第三篇章·再审详细数据分析

根据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数据提取,2017年邯郸地区共有66件再审审查案件裁定书,5件再审案件判决书。

一、再审案源地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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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裁判文书分析得知,201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数量由多至少地区分别为:丛台区、涉县均为7件,磁县6件,永年、成安均为3件等其中曲周与邱县地区没有再审案件。

二、再审案由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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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文数据统计,在再审案件的案由分布中,排名前三的案由为合同、债权纠纷(50件),物权纠纷(7件),侵权责任纠纷(6件)。

三、再审结果分析

在66件再审审查裁定中,驳回再审申请裁定57份;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6份;再审申请成功的案件有3件,其中指令再审的有1件,发回重审的有1件由邯郸市中院提审的1件,再审启动率仅4.5% 。

在5份再审审理判决中,判决驳回的2件,维持原判的2件,部分改判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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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审申请事由分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共十三项;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通过对66份裁定中明确提到的事由进行统计得知,对 第二项事由的引用是最多的,占到了全部再审申请案件的51.52%。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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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对事实的认定是案件审理与审判的基础,案件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结果走向有着直接影响。

五、再审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再审阶段,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有34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7.89%;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有29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40.85%;仅守方聘请律师的有4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12.67%;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4件,占全部再审案件的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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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再审阶段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比例以及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比例均高于二审程序,这说明,当事人对再审的重视程度甚至比二审程序还要高。

第四篇章·审理法官情况

暂仅统计审理我所业务范围民一、民三、民四庭法官审理情况。

民一庭

一、参与案件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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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一庭13位法官中,2017年参与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梁国华法官,共444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11.68%;其次分别为:宋世忠法官376件、杨海山法官320件、张增民法官283件、郭晓丽法官179件、杨伟烈法官139件、贾梅录法官131件、赵建平法官129件、陈建英法官126件、霍金喜法官125件、王志平法官96件、冯雪法官89件、曹金荷法官61件。

二、担任审判长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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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13位法官中,有12名法官担任过审判长,其中担任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张增民法官,共130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3.42%。其次分别为:宋世忠法官(125件);杨伟烈法官及霍金喜法官(均为124件);赵建平法官(120件);贾梅录法官(115件);梁国华法官(110件);冯雪法官(72件);杨海山法官(69件);曹金荷法官(61件);陈建英法官(59件);王志平法官(57件),其中曹金荷法官为担任审判长数量占其暗语案件数量比例最高的法官。

三、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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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任总体案件审判长的数量相同,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张增民法官,为129件,占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全部二审案件数量的3.8%。其次分别为:宋世忠法官(125件);杨伟烈法官及霍金喜法官(均为123件);赵建平法官(119件);贾梅录法官(113件);梁国华法官(108件);冯雪法官(72件);杨海山法官(68件);曹金荷法官(61件);陈建英法官(59件);王志平法官(57件)。

可以看出担任二审程序审判长100件以上的法官有7名,100件以下法官为5名。

四、各审判长案件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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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各审判长的二审及一审案件数量分别占其担任审判长总量的比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各审判长的二审案件审理数量远超其他程序案件审理数量,且12位法官的二审审理案件均达95%以上,这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审理为主是一致的。

民三庭

一、参与案件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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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民三庭10位法官中,2017年参与案件数量最多的是罗琪法官,共208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5.47%;其次分别为:聂亚磊法官171件、王志敏法官114件、王继荭法官100件、赵玉剑法官83件、盖自然法官80件、孙佳法官75件、冯志勇法官49件、郭晶法官29件、冯国顺法官1件。

二、担任审判长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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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见案例的10位法官中,有7位法官担任过审判长,其中担任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罗琪法官,共162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4.26%,其次分别为:王志敏法官(108件)、王继荭法官(100件)、冯志勇法官(49件)、赵玉剑法官(22件)、盖自然法官(13件)、聂亚磊法官(1件)。担任审判长数量占其参与案件数量比例最高的法官是冯志勇法官及王继荭法官均为100%。

三、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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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任总体案件审判长的数量相同,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也是罗琪法官,为161件,占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全部二审案件数量的4.75%。其次分别为:王志敏法官(106件);王继荭法官(99件);冯志勇法官(48件);赵玉剑法官(22件);盖自然法官(13件);聂亚磊法官(1件)。

四、各审判长案件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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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各审判长的二审及一审案件数量分别占其担任审判长总量数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7位担任审判长的法官二审案件审理数量远超一审案件等其他程序审理数量,这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审理为主是一致的。

民四庭

一、参与案件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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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邯郸中院民四庭6位法官当中,2017年参与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聂洪文法官,共118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3.1%;其分别为:潘新莉法官(59件)、张颖法官(11件)、宦伟法官(4件)、谢珂法官(3件)、杜海波法官(3件)。

二、担任审判长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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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见案例的6位法官当中,有3位法官担任过审判长,其中担任审判长数量最多的是聂洪文法官,共118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3.1%,同时也是担任审判长数量占其参与案件数量比例最高的法官,达到了100%。其次分别为张颖法官(3件);杜海波法官(3件)。

三、担任二审审判长数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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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任总体案件审判长数量相同,担任二审案件审判长数量最多的也是聂洪文法官,为116件,占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全部二审案件数量的3.42%。其次分别为:张颖法官(3件);杜海波法官(3件);

四、各审判长案件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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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三位审判长二审及一审案件数量分别占其担任审判长总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三位法官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二审案件这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审理为主是一致的。

第五篇章·裁判观点分析

  就我所专业领域涉及裁判观点分析:

  一、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1】通知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索引】

邯郸冀南新区公交有限公司、徐志国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4239号

  【邯郸中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条的规定,徐志国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徐志国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一审解除双方合同并判决冀南公交公司退还定金并无不妥。至于徐志国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郭秀芳承诺的真实性,并不影响一审的判决结果。

  【裁判思路2】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由主张调低的一方就实际损失进行初步举证。

  【案件索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装备维修保障中心、邯郸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3830号

  【邯郸中院观点】

  海军后勤保障中心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滞纳金属行政法律概念,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的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它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结合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涉及到滞纳金的条款实质上也是违约的一种承担方式。因此,要求德天公司支付滞纳金385.74万元和违约金75万元过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海军后勤保障中心的损失的实际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海军后勤保障中心的实际损失397.01万元的30%,即1191030元并无不当。

  【裁判思路3】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证明情势变化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措不及防的突变过程

  【案件索引】

 邯郸市峰峰峰泰焦化有限公司、河北思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4319号

  【邯郸中院观点】

峰泰焦化公司称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影响,煤炭、焦炭等价格波动巨大,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院认为,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在本案中,焦炭、精煤、煤气等价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确实存在价格的涨跌波动,但该商品的价格波动并非一夜之间发生巨变,而是每年、每月、每天都会有不同的价格变化,峰泰焦化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物价涨跌变化,并不存在无法预见之情形,且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能分得相应的利润,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情势变更,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峰泰焦化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商品房买卖篇

  【裁判思路1】延期交房免责事由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

  【案件索引】 

芦连锁、河北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周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5625号

  【邯郸中院观点】

被上诉人出示(2013)1号曲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纪要、小区规划图、曲周县广厦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证明、照片、福建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情况说明、被上诉人和施工的单位的施工合同、交付通知等。主张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高压线及项目调整需相关部门另行审核等非被上诉人过错,导致延期交房,符合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约定可据实延期交房的情形,上诉人芦连锁对此证据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

  【裁判思路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其出售的房屋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案件索引】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红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5520号

  【邯郸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艾红梅购买了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双方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出售的房屋应承担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现艾红梅购买的房屋出现渗水、漏水现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有关鉴定部门对房屋修复费用和漏水成因进行了鉴定,确定了房屋受损是因为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不规范所致,故对于修复房屋产生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理应由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借款合同纠纷篇

  【裁判思路1】合同中约定提前到期事件发生则视为合同提前到期

  【案件索引】

邯郸市金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4830号

  【邯郸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金都公司是否应偿还交通银行邯郸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虽然该司称本案争议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故应视为无限期合同,但该合同第九条中约定了“提前到期事件“及贷款人有权采取的措施,且金都公司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利息的义务,故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责任,故交通银行邯郸分行要求金都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思路2】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以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贷款用途的改变并不影响担保的意思表示

  【案件索引】

邯郸市金太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栋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5063号

  【邯郸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金太阳汽贸公司、张栋梁、张琰应否对案涉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金太阳汽贸公司、张栋梁、张琰称未对案涉借款合同提供过担保且邯郸银行汇荣支行贷款用途改变,仍发放贷款违背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应为无效,但金太阳汽贸公司、张栋梁、张琰与邯郸银行汇荣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均能认定其就是为维深汽销公司案涉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且该借款合同第4.7条约定的受托支付方式系“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并未约定直接转给第三方,根据银监会的文件及邯郸银行总行通知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单笔支付金额标准为1000万元以上(含),而本案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并不符合受托支付条件,而金太阳汽贸公司、张栋梁、张琰又未能提交符合其他条件借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及邯郸银行汇荣支行改变贷款用途的相关证据,故对金太阳汽贸公司、张栋梁、张琰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四、建设工程纠纷篇

  【裁判思路1】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冲抵工程款,无需提起反诉

  【案件索引】

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冀04民终140号

  【邯郸中院观点】

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的约定,逾期进场施工的,每逾期一日天任房地产公司有权扣除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故通力建筑装饰公司逾期开工达20日,经计算为28800元,该款应自合同价款中扣除。关于天任房地产公司辩称之各项罚款及违约金是否应提起反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天任房地产公司并未提起独立反请求,而是依据相关约定及通力建筑装饰公司承诺将相应罚款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从而导致通力建筑装饰公司对相应款项丧失请求权,因此,天任房地产公司无需提起反诉程序。

  综上所述,通力建筑装饰公司应向天任房地产公司支付款项的总额应为3856000元(罚款3712000元+配合费144000元),而该款项已超过天任房地产公司应付的工程款1457979.56元的金额,故一审判决对认定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但判决驳回通力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2】 (1)建筑工程优先权起算点

  (2)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初106号

  【邯郸中院观点】

(1)在认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

  (2)豪斯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李林、朱培青成立时仅出资了400万元,后董建平、朱培青将其股份转让给张龙、杜罗希,张龙,杜罗希亦未补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故董建平、朱培青、张龙、杜罗希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案件统计总结,我所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 事实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事实认定清晰准确是诉讼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2. 案件证据的收集对案件的走向有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一切主张除法律规定外都需要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就尤为正重要。

  3. 在诉讼案件中律师的地位非常重要,涉诉案件建议请业务领域内专业的律师做为诉讼代理人。

(说明: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及公布时间,本文数据与实际审结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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