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前段时间在各大卫视热播,部分情节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讨论。笔者也未能抵御“作爹”诱惑,败给了苏大强。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生活拗不过专业习惯,没能仅止步于剧情,来个小番外,闲聊一下遗嘱继承那点事儿。
剧中,苏大强生病,将子女们召回说和二儿子与儿媳复婚,告知子女要互相扶持,并且向子女们口头宣布了自己过世后财产分配情况,立下了口头遗嘱。那关于遗嘱究竟是咋回事呢?
法律规定遗嘱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5种形式。
苏大强在剧中所做的是口头遗嘱,但是他所做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三个子女后续因此发生争议,口头遗嘱能否作为分配苏大强遗产的依据呢?老大会不会继续“太失望”?老三会不会“跟我无关”呢?
口头遗嘱,顾名思义,是指遗嘱人通过口头方式表达财产分配情况,跟录音遗嘱的区别在于录音遗嘱采用录音的形式记录,而口头遗嘱没有任何载体记录。因此法律上限定,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作出,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危急情况后续解除,遗嘱人能通过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以苏大强为例,假如苏大强生命垂危,弥留之际向两名以上的医护人员表示,自己全部遗产由大儿子苏明哲继承,此时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如果医护人员竭力抢救,苏大强不再有生命危险,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出遗嘱,此时苏大强在弥留之际所作出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通过上述分析,苏大强对三个子女所作出的口头遗嘱既不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也无见证人在场,因此遗嘱是无效的。如果子女们后续因此发生争议,口头遗嘱是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只能依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由三个子女按份平均分配遗产。老二看到这儿该悲催了!别哭,对你爹好点,看完这篇文章,再找个律师,立个有效遗嘱,方为上策。
除了口头遗嘱之外,还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等。下面一一分解。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遗嘱作出后是允许遗嘱人变更和撤销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以公证的形式作出。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全文均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对于全文打印,落款处由遗嘱人签字的遗嘱,司法实务中将该类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因此需要见证人在遗嘱中签名。无见证人的,一般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遗嘱人先后以不同的形式,做出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还是以苏大强为例,假设苏大强去世后,大儿子苏明哲拿出苏大强的自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5日;二儿子苏明成拿出苏大强亲笔签字的代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小女儿苏明玉拿出了苏大强的公证遗嘱,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遗嘱内容均不一致,应该以那份为准呢?
前文提到,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以公证形式做出,因此即便苏明玉处的公证遗嘱是苏大强最早做出,但后两份遗嘱均未公证,故还是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备。
但假如苏明玉处没有苏大强的公证遗嘱,仅在苏明成、苏明哲处留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此时在遗嘱均有效的前提下,以最后做出的遗嘱为准,即以大儿子苏明哲处的遗嘱为准。
一个简单的遗嘱行为,里面居然存在这么多的法律问题,心碎啊!建议各位看官在作出遗嘱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切勿模仿苏大强“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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