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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征收力度趋严,从前少交、漏交的方法难以为继。经统计,若按规定基数、人数缴纳社保,会使参保企业整体的社保成本提高14%,七成企业将受到影响。

那么如何能合理降低企业的社保成本?

在执行单基数的地区,影响社保成本的主要有两个因素,即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而企业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可以有效减少交费人数,从而减少社保成本。那么关于灵活用工,你了解多少呢?

灵活用工是指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用工,雇主基于用人需求灵活地按需雇佣劳动者。目前常见的灵活用工主要有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劳务派遣这三种用工形式。

一、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且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具体区分标准、用工优势、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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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给付劳务,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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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由《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务用工就是劳务关系,一般是由两个民事主体,通过劳务协议,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建立的一种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是实务操作中的难点,两者主要的主要区别点在于主体地位不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劳务合同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人身隶属性,是双方关系的地位不同。笔者通过下表分析两者的不同点,以便在实务中能清晰区分,灵活运用。

QQ截图20200422094526.png

通过分析可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劳务用工这三种用工模式的企业社保成本、离职成本、福利成本均低于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根据在岗位的不同需求,灵活运用上述三种用工模式,形成比较合理的员工流动体制,从而达到一种既相对稳定又有一定程度灵活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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