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物业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而对物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能不甚了解,今天我们就聊聊物业那点事。
一个小区分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的构造、利用具有独立性,共有部分是排除专有部分以外的,一般指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墙面、屋顶、通道、公共停车场等。业主对与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管权。物业公司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获得业主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小区的共有部分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
我购买的房屋没有装修也未居住,没有产生垃圾,无需物业人员进行清理、打扫,电梯也未使用,总而言之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也无需接受物业服务,因此不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产生这种误区,是混淆了小区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是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房屋空置仅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处分,不能免除管理共有部分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问题的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不以入住为标准,自房屋交付开始业主就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误区二:
我的房屋窗户漏水、墙体裂缝,向物业报修,但物业公司推脱不管,所以不交物业费。
房价的不断上涨,导致购房成为一个家庭的重大开销,当高价购买的房屋存在瑕疵或者问题时,心情不言而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可知维修的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业主要找对责任主体,不能仅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因拒交物业费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新的纠纷。
误区三:
小区的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小区内的监控、照明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等,认为物业服务没有达标,因此不想交纳物业费。
在小区里,物业服务单位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瑕疵、问题,但从整个物业服务的运行来看如果没处于停滞的状态,业主就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相关物业费用。从物业费用构成来看,除去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的佣金外,大部分的物业费用支出用于物业服务,如果仅因为个别的环节、区域存在问题,拒交物业费,将导致整个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下滑,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中也将拒付物业费的行为认定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能拒交物业费,业主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如果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反馈,要求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且经过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解聘原有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
《物业服务协议》系双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均是权利义务的主体,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相关费用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做好服务工作,以客户满意为核心,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均应理性、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时沟通、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扩大,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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