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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睿安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约、履约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通用条款第14.2条不能直接作为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明确答复:“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GF-2017-0201)版已调整为14.2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细化、完善结算文件提交标准及送达条款

  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类争议往往都很复杂,即便施工合同中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仍会在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结算文件、发包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等方面产生争议。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进一步细化完善合同条款,如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标准(竣工结算文件的具体要求)及送达方式,发包人答复的期限、形式及送达方式等。

  三、做好履约证据管理

  建设工程状况繁多复杂,事由发生时不及时固定证据,事后难以补全。企业在收集管理证据方面的诸多漏洞,会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埋下隐患。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重视证据管理,培养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有效形成并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需要时能够顺利提供这些证据,在诉讼案件处理中占据主动。

  案例参考

  案例索引: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文安县全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349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兴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建设工程结算书》应否作为本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依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利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系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上述合同中专用条款部分未对工程款结算作出特别约定。对于如何理解与适用通用条款,永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结算书》已送达全胜公司,尽管全胜公司未予认可,但依上述合同中通用条款的规定,应以《建设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对于永兴公司的上述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已作出说明,即不能依据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函复,虽然是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个案请示的答复,但实际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如何理解和适用作出的补充说明,是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解读。因此,二审判决依据该司法解释对案涉《建设工程结算书》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永兴公司主张以案涉《建设工程结算书》为结算依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永兴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永兴公司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涉案工程的实际发生额,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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